江苏省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3937江苏省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神禹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82民初3937号之一
原告:江苏省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京杭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时爱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神禹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靖城镇人民中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邓宇。
原告江苏省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神禹建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省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54元,减半收取2827,财产保全费1972元,合计479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陆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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