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宏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宏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5010号
原告:天津市宏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滨海华贸中心大厦3203。
法定代表人:侯玉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天津法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
负责人:于敬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丹娜,女。
原告天津市宏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宏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宏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8元,减半收取计1159元,由原告天津市宏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春苗
评价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