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新光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邢台新光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13民初1877号
原告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王登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邢台新光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于长秋,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新光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邢台新光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3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邢台新光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3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庄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