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西乐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西乐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忻计算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18执1962号
原告上海西乐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忻计算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7)沪0118民初192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明确:一、被告上海海忻计算机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西乐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0,617元及利息1,000元,合计41,617元,此款分三期支付:2017年12月20日前支付15,000元,2018年1月20日前15,000元,2018年2月10日前支付余款11,617元;二、双方对本案无其他争议;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届期,被告上海海忻计算机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上海西乐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海忻计算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于2018年4月16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至被执行人上海海忻计算机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联民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区XXX室实地执行,但未找到被执行人。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证券及银行存款等信息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将被执行人上海海忻计算机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8年7月25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西乐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时难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沙**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