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铁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铁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执异70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XX路****楼****。

法定代表人:姚甲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伟,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男,195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申请人:王剑萍,女,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在本院执行***、王剑萍与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等财产保全一案中,异议人**装饰公司对本院查封济南市高新区XX路XX号X号楼X层XX房屋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装饰公司称,依法撤销(2020)鲁0112民初4814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事实与理由:一、***、王剑萍诉讼标的90万元,而涉案房屋价值人民币500余万元,属于超标的查封。二、根据山东省政府相关规定,对于企业以房产作抵押的抵押贷款,政府可以给予补助。现**装饰公司正在申请抵押贷款,但房产被查封无法办理,为避免造成更大损失,请求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三、***、王剑萍的起诉属于滥用诉权,**装饰公司与***、王剑萍没有任何关联,其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并查封了公司资产属于滥用诉权。

**装饰公司提交济财企[2019]3号文件,拟证实以上事实。

本院查明,2020年8月25日,本院作出(2020)鲁0112民初4814裁定,裁定查封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济南市××新区舜××路××广场××楼××、房产证号为济南20XX01的房屋,保全金额9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实际查封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济南市××新区舜××路××广场××楼X-XX,房产证号为济南20XX01的房屋,保全金额9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保全期限开始于2020年8月31日。2020年10月13日,本院作出(2020)鲁0112民初4814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王剑萍的起诉。***、王剑萍不服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装饰公司作为财产保全案件中的被申请人,本院依法对其采取执行措施,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本案中,本院查封的财产系一套房屋,为不可分物且**装饰公司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不存在超标的额查封的问题。**装饰公司的其他主张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综上,**装饰公司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秦笃毅

人民陪审员  司国桂

人民陪审员  董 芳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牛芳

书记员李佳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