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执异68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XX路****楼****。
法定代表人:姚甲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伟,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在本院执行***与姚甲庆、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等财产保全一案中,异议人**装饰公司对本院查封济南市高新区XX路XX号X号楼X层XX房屋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装饰公司称,依法撤销(2020)鲁0112民初4845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事实与理由:一、***诉讼标的30万元,而涉案房屋价值人民币500余万元,属于超标的查封。二、根据山东省政府相关规定,对于企业以房产作抵押的抵押贷款,政府可以给予补助。现**装饰公司正在申请抵押贷款,但房产被查封无法办理,为避免造成更大损失,请求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三、***的起诉属于滥用诉权,**装饰公司与***没有任何关联,其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并查封了公司资产属于滥用诉权。
**装饰公司提交济财企[2019]3号文件,拟证实以上事实。
本院查明,2020年8月25日,本院作出(2020)鲁0112民初4845裁定,裁定……二、查封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济南市××新区舜××路××广场××楼××、房产证号为济南20XX01的房屋,保全金额3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实际轮候查封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济南市××新区舜××路××广场××楼X-XX,房产证号为济南20XX01的房屋,保全金额3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保全期限开始于2020年8月31日。2020年10月13日,本院作出(2020)鲁0112民初4845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的起诉。***不服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根据上述规定,登记在先的查封被解除或执行完毕之前,轮候查封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本案中,本院对涉案房屋的查封为轮候查封,该查封并未产生正式的查封效力,并未对**装饰公司的实体权利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秦笃毅
人民陪审员 司国桂
人民陪审员 董 芳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牛芳
书记员李佳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