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风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鸿福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山东风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114执4148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鸿福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圣井街道科技园李福路13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风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126号内2号楼2502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济南鸿福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风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鲁0114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山东风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风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92816元;二、被告山东风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风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192816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三、被告山东风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风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57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由被告山东风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23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山东风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未报告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12月2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2023年8月2日、3日,本院通过执行信息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房产、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保全账户余额78094元,上缴国库执行费3123元后,过付给申请执行人74971元。 执行中,到山大路126号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 执行中,通过点对点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 关联案件调查,被执行人涉多个被执行案件,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3年9月3日、12月16日,再次通过执行信息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执行调查结果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