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和维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康和维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龙泰农牧生态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23执64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北京康和维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悦秀路99号4层1单元402号。
法定代表人:胡广,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龙泰农牧生态园有限公司,地址:庆云县尚堂镇。
法定代表人:靳守杰,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康和维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龙泰农牧生态园有限公司(2019)鲁1423民初11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1423民初1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龙泰农牧生态园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北京康和维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线上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经线下查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土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2019年7月3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书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情况,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1423执6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吕建强
审判员  刘建华
审判员  马晓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乔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