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和维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康和维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龙泰农牧生态园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23执64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康和维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广。
被执行人:山东龙泰农牧生态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守杰。
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423民初1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龙泰农牧生态园有限公司在庆云乐安村镇银行尚堂支行的账户(账号:59×××97)存款501989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2020年5月28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建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晓阳
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财产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