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22524号
原告:北京康和维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胡广,执行董事。
被告:云南牛牛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
法定代表人:龙江。
原告北京康和维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牛牛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北京康和维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康和维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建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陈 浃
书记员 高靖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