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和维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康和维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滦县兴源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29944号
原告:北京康和维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悦秀路99号4层1单元41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620871792。
法定代表人:胡广
被告:滦县兴源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营业地址滦县王店子镇高城子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3022356320455XA。
法定代表人:王宗永
原告北京康和维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滦县兴源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康和维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梁 珊
二〇二一 年 八 月十二日
记 员 甄艺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