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大兴榆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5070号
原告:北京大兴榆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镇政府院内工业总公司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文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蕊,北京知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东东,男,北京大兴榆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范阳西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苟量,总经理。
原告北京大兴榆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北京大兴榆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大兴榆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大兴榆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大兴榆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 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兴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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