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津泰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执659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范阳西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津泰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三马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津泰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22)津0104民初66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事项:案件受理费40元及查阅2017年1月1日后的股东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 在执行过程中,案件受理费40元已经执行到位。经调查,工商管理部门无被执行人应提供的相关材料档案,天津津泰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已不在经营。另,被执行人自述于2012年完成全部人员安置并关闭社险账户,不能提供2017年1月1日后的股东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因无生产经营等原因,应提供材料在提供期间内未发生或无从查找。本案执行事项属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津0104执65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赵埝寒 审 判 员 王 凯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周 京 书 记 员 程 旭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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