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981执13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范阳西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10926983Y。 法定代表人:苟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新疆博乐市人,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博乐市,身份证号码65270119********。 被执行人:双河市瑞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双河市86团南区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7MA78FBG6X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双河市瑞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甘09民终2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5975366.09元,并承担执行费57277元。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案件款128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下余案件款5962566.09元和执行费57277元未能执行到位。经查询银行、车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被执行人双河市瑞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的车辆,现去向不明,本案无法执行。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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