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981执132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范阳西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10926983Y。 法定代表人:苟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鸡东县人,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身份证号码23030619********。 被执行人:***途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小樵镇东龙化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MAOE6PYD3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晋州市人,原系***途翔运输有限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住河北省晋州市,身份证号码1301831*********。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途翔运输有限公司、***物权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甘09民终294号民事判决书、(2022)甘0981执异30号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1647532.45元,并承担执行费1887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经查询车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黑G××**号骏彤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黑GB××**号解放牌中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现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本院已依法将其车户予以查封;经查询不动产登记部门,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石黄高速路口以西金***2-2-403号房屋一套,现上述房屋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暂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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