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2525执59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10926983Y,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
法定代表人:苟量。
被执行人:******富采石油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253413259624,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与******富采石油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21)内2525民初138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富采石油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887.5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5918.18元及保全费5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及户籍地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富采石油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正常使用的银行账户,本院已依法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在******翁根苏木地上的采油设备及该井产出的原油等资产的销售款8955918.18元;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证券、保险、股权、劳动收入、车辆及其他动产和不动产等信息;本案尚未执行到位887.5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5918.18元及保全费5000.00元。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或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呼 斯 楞
审判员 ****
审判员 金 婷 婷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朝 古 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