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

***与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吉林松原物探二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03民初1680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1212XXXX010232475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吉林松原物探二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0MA170K560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吉林松原物探二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4元原告***已缴纳,撤诉后应退费957元,下余9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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