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城建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海口优盛捷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南城建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琼9028财保9号

申请人:海口优盛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沿江三路5号1栋204房。

法定代表人:黄娅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亮,海南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萍,海南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南城建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县椰林镇文化路二巷9号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廖艳林,执行董事。

申请人海口优盛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海南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南城建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水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内银行存款119096.2元。申请人海口优盛捷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作为担保。2021年1月21日,海南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南城建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水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内银行存款119096.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冻结之日起算。

案件申请费1115.48元,由申请人海口优盛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孟琴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林春虹

书 记 员 符式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