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城建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南城建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02民终17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南城建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406231593XB,住所地海南省陵水县椰林镇文化路二巷9号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展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展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址湖南省郴州地区。 上诉人中南城建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城建一局)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2)琼0271民初8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通知中南城建一局在7日内办理缴纳上诉费用事宜,但中南城建一局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南城建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司鑫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秀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