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城建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海南亿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桐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0271民初12459号 原告:海南亿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TH12Y9J,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秀英街道***135号徐工集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海南桐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00MA5RDG0EXL,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荔枝沟路305号天锋物流园区东面办公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南城建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406231593XB,住所地海南省陵水县椰林镇文化路二巷9号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周在顺,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51964********,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B601房。 原告海南亿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桐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南城建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周在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琼0271民初17207号民事判决后,海南桐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南城建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琼02民终11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海南亿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亿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南亿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31元(原告海南亿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预缴),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海南亿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阁 书记员许还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