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28民初4388号之一
原告:广州钻石车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万力路3号自编之二。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南城建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架场田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永万路永金街6号宇信西岸公馆28号商铺208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南智造数字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秀英街道永金街宇信西岸公馆28号商铺203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钻石车胎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智造数字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中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南城建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广州钻石车胎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钻石车胎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钻石车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0.41元、保全措施费204.33元,由广州钻石车胎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