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城建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海口翠雅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中南城建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271执91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口翠雅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7088140421),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新大洲大道滨江西路海南花卉大世界A区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南城建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406231593XB),住所地陵水县椰林镇架场田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口翠雅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雅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南城建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琼02民终178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4年12月4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中南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翠雅公司支付工程款3191656.9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14907.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数加计50%,自2021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589165.69元);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792.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翠雅公司已预交),均由中南公司负担。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 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顺利实现,避免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南城建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000000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