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城建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南城建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傅上银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8财保22号
申请人:中南城建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县椰林镇文化路二巷9号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忠,广东深天成(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天成(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县。
申请人中南城建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古城支行,账户:×××),中的银行存款200万元。申请人中南城建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11540003900732710184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古城支行,账户:×××,开户名称:***)中的银行存款2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冻结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南城建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