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莆田市秀屿区残疾人联合会、福建省中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5民初2337号
原告:福建省中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东圳路177号帝源首座2508室。
法定代表人:陈智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秀清、郑仁杰,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市秀屿区残疾人联合会,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坝津村残联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张洪忠。
原告福建省中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秀屿区残疾人联合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原告福建省中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中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中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794.1元,减半收取4397.05元,由福建省中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方慧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林 超
书 记 员 陈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