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中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德化)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26民初1670号
原告:**(德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德化县浔中镇土坂村。
法定代表人:陈志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平,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贞,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中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浔中镇。
代表人:陈智伟,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福建省中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陈智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德化)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中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福建省中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德化)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同意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化)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99.6元,减半收取1799.8元,由**(德化)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千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凝蕾
书 记 员 郑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