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八局浙江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婺城区艺蕾建材经营部、***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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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3290号
原告:金华市婺城区艺蕾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西关街道四联路418号乐创园715室。
经营者:周淑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韩英,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被告:***,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被告:中建八局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区宁围街道泰宏巷40号联合中心北区2幢1701室。
法定代表人:牛化宪。
原告金华市婺城区艺蕾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中建八局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金华市婺城区艺蕾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婺城区艺蕾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婺城区艺蕾建材经营部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690元,由原告金华市婺城区艺蕾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张标彦
二○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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