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陈永刚与江苏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5民初5553号
原告:陈永刚,男,汉族,1978年12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江苏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5139055B,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昆嘉路****房。
法定代表人:高志峰,执行董事。
原告陈永刚与被告江苏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中,原、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原告陈永刚在2019年9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永刚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永刚撤回对被告江苏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永刚负担。
审判员  郭玉昆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敦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