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保105号
申请保全人:彭善张,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白槎镇,居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江苏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昆嘉路379号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5139055B。
法定代表人:高志峰。
(2019)苏0583民初4583号原告彭善张与被告江苏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彭善张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8601元的财产。申请人彭善张提供保险公司保单作为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彭善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苏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及到期债权,财产或债权有从权利的,查封、冻结及于从权利。查封、冻结的限额188601元,以查封物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为准。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霆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柳心宽
书 记 员 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