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3民初1599号
原告:彭善张,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骏,江苏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昆嘉路****房。
法定代表人:高志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明,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善张与被告江苏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善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善张撤回对被告江苏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樊 晶
人民陪审员 徐燕红
人民陪审员 莫彩萍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润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