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台衡精密测控(昆山)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83民初5106号
原告:台衡精密测控(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昆山市周市镇京威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11502058T。
法定代表人:傅青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鲁、周克,江苏上盈为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昆嘉
路379号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5139055B。
法定代表人:高志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月嫦、赵国龙,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
师。
原告台衡精密测控(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衡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勋独任审判。本案于2021年4月13日、5月2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樊耀禹(参加第一次诉讼)、周鲁(参加第二次诉讼)、周克、被告委托代理人黎月嫦、赵国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台衡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办理原告公司新建二期装修&装饰工程的消防验收、竣工验收、竣工备案等事项;2、判令被告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人民币3009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延期交付验收资料违约金人民币1545800元(要求支付至工程验收备案之日,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0日的违约金);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原告的新建二期装饰&装修工程交给被告承包施工,合同约定包括项目前期手续申报、图纸设计审核、项目施工、项目消防环保等设计和施工及验收、项目验收、项目备案等均由被告负责,原告予以配合。合同约定的工期为4.5个月,但被告实际施工后严重延误工期。同时,因被告未及时办理相关行政手续的申报、审批,导致工程一直不能办理竣工验收、竣工备案,致使原告无法正常使用,原告多次催促、警示,但被告仍然不予配合及时办理,给原告的生产经营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故原告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台衡公司辩称,一、被答辩人要求继续履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办理消防验收、竣工验收、竣工备案的诉请不成立。1、本案中答辩人的主要合同义务答辩人已全部履行,案涉工程早已全部施工完毕且被答辩人早已实际使用,案涉工程中申请消防验收的义务主体应是被答辩人并非是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消防工程的验收主体是被答辩人而非答辩人,且上述规定明确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办理消防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申请消防验收的义务主体应是被答辩人,对于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办理消防验收的诉请是不能成立的,对于竣工验收、竣工备案的义务主体也是被答辩人,其要求答辩人办理的诉请不能成立。2、根据双方《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及上述法律规定,对于以上手续的义务主体均是被答辩人,对于答辩人来讲根据该约定应是对上述手续提供申请协助的附随义务,承担办理义务的主体仍是被答辩人,且从双方的合同报价中可以明显看出并未包括消防验收的费用,而被答辩人将此项义务强加给答辩人是显示公平的,也是法律所禁止的。二、未能办理消防验收的原因是由被答辩人原因导致的。1、案涉工程早已施工完毕且被答辩人早已实际使用,未能办理消防验收的原因系被答辩人未办理报建办理施工许可证,根据《建筑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义务主体是被答辩人。2、根据双方合约书报价单中对于报建事宜约定是暂不报建,同时被答辩人明知涉案工程需报建的情况下为了节省时间直接向答辩人出具开工通知书要求答辩人先行开工,答辩人只好进场施工,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原因系被答辩人导致。3、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真实原因系被答辩人当时厂房土建项目并未完成五方竣工验收,不具备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且其后期也未申领施工许可证。三、逾期验收产生的原因并非是答辩人原因产生的,与答辩人没有因果关系,且被答辩人也未产生任何实际损失。逾期验收产生的原因系被答辩人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原因导致,项目施工、申请材料过程中答辩人未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按照双方合同约定9.5条乙方已经按约提供了验收所需资料,导致无法验收系被答辩人自身原因导致,其损失的产生与答辩人没有关系,且被答辩人也未产生任何实际损失,对于逾期交付验收材料违约金不应支持。四、逾期完工违约金是由于被答辩人对此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量等原因导致,并非是答辩人原因产生,对于逾期完工违约金不应予以支持。2018年11月10日开始施工后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被答辩人多次进行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同时对于施工材料多次进行确认导致工期延误,对于以上延误期间理应予以扣除,此项目过程中答辩人并没有实际产生逾期完工。综上,案涉合同的主要义务答辩人已经履行完毕且办理消防验收的义务主体是被答辩人,且未能办理消防验收的原因系被答辩人原因导致的,且被答辩人作为办理消防的义务主体,理应由其进行办理,对于逾期办理消防验收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经庭审质证。本院根据原、被告质证意见,并经审核,对原、被告均无异议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院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就昆山市××市镇××号(京威路南侧)的装修进行招标。工程范围:1、办公楼一楼(不含展厅)、大门廊檐及回车道装修;2、办公楼二楼全部;3、办公楼三楼全部;4、办公楼四楼:淋浴室&值班室的管道预埋,楼梯,及电梯间门;5、2#厂房全部的消防设计、图审、施工改造、消防竣工验收;6、中标单位承担办公楼设计费(合计:15万元人民币);7、中标厂商提供本工程所需劳务、材料、设备及其它施工相关事务之规划、督导、协调、执行与管理工作;含相关行政申报手续;申请办理相关竣工验收证明;统筹处理公安、环安、品管、进度、保修等工作。本工程相关的政府的核准文件,由中标厂商负责申请至验收,并承担费用;8、报价厂商须分层报价;必要时,业主将分层发包不同厂商。9、配合及协调由业主另行发包之相关工程,及设备的施工项目等。各分包商之间禁止收取管理费(或配合费)等费用。工程款支付:1、进场施工支付30%;2、按已完工比例,每月请款结款,付至总合同价款80%;3、消防验收合格(取得苏州消防支队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后支付至总合同价款95%;4、质保金5%,自苏州消防支队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之日起,6个月后无质量争议支付。工程延迟竣工罚款:按日赔偿工程合约总价千分之零点五(0.05%)之违约金。
另查明,2018年9月28日,原(乙方)、被告(甲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1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台衡精密测控(昆山)股份有限公司新建二期装修&装饰工程;1.2、工程地点:苏州市昆山市××市镇××号;1.3、承包范围:1)、办公楼一楼(不含展厅)、大门廊檐及回车道;2)、办公楼二楼全部;3)、办公楼三楼全部;4)、办公楼四楼的淋浴室&值班室的管道预埋,楼梯,及电梯间门;5)、二期厂房、办公楼的消防设计(含变更设计)、图审(含变更图审)、施工改造(指消防改造),及消防竣工验收;6)、乙方承担办公楼设计费(合计:15万元人民币);7)、乙方提供本工程所需劳务、材料、设备及其它施工相关事务之规划、督导、协调、交际、执行与管理工作;含相关行政申报手续;申请办理相关竣工验收证明,统筹处理公安、环安、品管、进度、保修等工作。本工程相关的政府所需核准文件,由乙方负责申请至验收,并由乙方承担费用;8)、配合及协调由甲方其他发包之相关工程,及设备的施工项目;禁止收取甲方其他发包项目的管理费(或配合费)等费用。9)、以上装修及消防改造的总价,不包含车间隔断、吊顶。1.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1.5、工期:本工程工期4.5个月,计划于2018年9月27日开工,至2018年2月4日竣工;按甲方需求,各阶段完工期分别如下:1)台衡车间的消防改造,于2018年10月底完工;2)办公楼1楼、2楼,于2018年12月30日前完工;3)办公楼3楼,及隆扬车间的消防改造,于2019年1月前完工。1.6、工程质量:优良。1.7、合同价款人民币元(大写):伍佰玖拾万元整(以上价格为含10%增值税,包工包料);因设计变更影响工程量,双方核定后,按本合同明细单价进行追加或追减。1)乙方应将图纸、相关说明、工程标单等研究,自行计算关说明、工程标单等研究,自行计算工程量及价格,报价单未填写、少报或遗漏项目、工程量将不予支付,视为已计算并包含在报价中。倘因事前疏忽发生错误,事后不得提出任何要求,如:不得要求增加合同价款、延长工期等。乙方在收到图纸及相关说明后,应自行前往工程地点查勘,取得一切可能影响报价的资料;2)本工程之总工程费系采取包工包料方式(总价承揽方式)计算,乙方应按本公司提供之所有工程资料、建筑图纸等详实计算,本工程之报价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装饰、维护、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以及本合同所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加价,乙方签约后不得以工资及材料涨落、物价波动、金银汇兑之效力、国家税法的变更、政策性文件规定变化或其它理由要求补贴或增加给付,甲方有权在工程报价单、单价分析表、建材规格品牌明细表等所列明的厂牌、商标、规格、质量等级、产地的范围内选择材料、设备,乙方不得拒绝,并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增加合同价款或顺处工期。第2条甲方工作2.1、开工前7天,乙方提供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叁份;甲方在开工后3天内向乙方进行交底。开工前,甲方腾空全部或部分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但必须满足乙方施工的施工条件。向乙方提供并负责施工所需的水、电等及其接口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费用由乙方承担。因工程需要,乙方向政府申请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所需要甲方提供的资料,由甲方协助提供。2.2、指派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乙方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2.3、如确实需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乙方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甲方协助提供资料。第3条乙方工作3.1、组织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施工图所列)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3.2、指派焦云飞为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3.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3.4、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名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除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3.5、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3.6、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3.7、负责工地上所有人员、财产及施工过程的安全,如有事故,则所有赔付责任由乙方承担,如造成甲方损失的,则赔偿甲方所有损失。3.8、乙方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护、安全生产、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3.9、对甲方提出的设计,乙方提供专业意见,并配合甲方要求的设计修改。第4条关于工期的约定4.1、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4.2、因甲方未按乙方通知时间,完成样品等确认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4.3、因设计变更或甲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4.4、因设计变更或甲方原因导致延误工期的,均需签证,按期扣除工期天数。如因甲方未及时签证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1.5、除不可抗力和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以外,包括合同履行中发生任何争议乙方皆不得单方停工、窝工,否则导致工期延误,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5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5.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5.2、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项目达到优级标准时,应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5.3、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收到乙方的书面验收通知后5日参与验收,若甲方超过15日仍未参与验收后,再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甲方承担责任;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5.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5.5、工程竣工后,须经甲乙双方达成验收共识后乙方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乙方的书面验收通知7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在15天内完成,完成后办理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如自乙方书面通知验收之日起15天甲方未组织验收,也未书面回复乙方原因,则视为验收合格。第6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6.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次支付:预付款(合同签订后15天内支付)支付30%即177万元;按已完工程量,经甲方验收合格,每月15日前乙方提供请款资料给甲方,每月30日结款,直至付至总合同价款的80%支付50%即295万元;消防验收合格(取得苏州消防支队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后支付至总合同价款95%即88.5万元;消防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后无质量争议支付5%即29.5万元。6.2、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数据送交甲方,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15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6.3、本装修&装饰工程的质保期,按国家规定执行;在保固期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保修通知起48小时内履行质保责任,维修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天,如乙方逾期的,则甲方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处理,所需费用直接从尾款中直接扣除,乙方不持有任何异议。第7条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7.1、本工程由乙方负责采购的施工材料、设备,到场后应当通知甲方进行检验,并书面给予确认后方能使用,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出现返工等情况,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2.2、本工程由里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所有材料、设备,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如延期到达,需提前知会乙方,施工期顺延。7.3、甲方对施工场地须预先组织腾空、并预存和负责足够施工所需水电之电源电量及水源水量。乙方负责场地内临时用水电的控制电箱水表、分级控制设备,产生水电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第8条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8.1、乙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8.2、乙方在施工期间,并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安全管理规定的法规、规范。8.3、由于甲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8.4、由于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法规,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第9条奖励和违约责任9.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工期顺延。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的约定时间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款金额的_0.05%支付滞纳金。9.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总价款的0.05%作为违约金。甲方要求提前竣工,需支付赶工措施费,以甲方双方核定后签字为准。9.3、由于甲方原因未办理验收手续,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运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9.4、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支付对方合同总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部分责任方须赔偿对方损失差额:如方预付款金额超过已完工量核算金额,乙方须在3天内返还剩余预付款。9.5如乙方完工后5天内不提供或未全部提供、逾期提供验收资料的,则需每日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0.05%作为违约金,直至全部交付验收资料为止。9.6如甲乙双方无法继续合作,在约定解除合同后,乙方接到甲方要求其退场的通知后,必须立即退场,逾期不退场的,则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本合同价款的0.05%,直至退场为止。第10条争议或纠纷处理10.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10.2、双方不愿意协商,或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第11条其他约定11.1、通知条款甲乙双方承诺本合同载明的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为能与其取得联系的正确的有效的电话及地址,任何一方向对方的联系方式发出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微信、短信、书面函件形式)后视为对方收到并知悉。如果以快递的形式寄送的,自发出之日起第三日视为送达之日。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11.2、议价履约保证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于工程在甲方验收合格后7日内由甲方无息退还乙方。11.3、乙方的软装必须符合甲方满意要求11.4、乙方必须协助甲方设计出展厅效果图和施工图。第12条附则12.1、本工程对法定质保期(《质保协议》)后仍需质保的明细,应另订质保协议。12.2、本合同自双方盖章后生效,结算以签约价为准。本合同正本叁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12.3、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至《质保协议》到期后,自动终止。12.4、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律,优先顺序如下:(1)《装修工程投标须知》;(2)报价明细表;(3)装修平面图及施工图;(4)《安全管理协议》、《安全告知书》及《安全承诺书》;(5)《质保协议》”。
另查明,**-台衡设计讨论群(11)聊天记录内容如下:“2018年1月9日原告方:可以验收前先开工吗?好像可以申请;被告方:@魏玲玲你请公司的闫工确认一下。是否可以如董事长所言提前申请,还是必须要验收拿到施工许可以后进行下一步,明天群内讨论一下、魏:要房产验收后办理施工许可证,一小时前和王副理沟通过。2018年9月6日,原告方:请大家注意,1楼2楼必须在12月底完工、3楼可在1月底完工;被告方:现在土建没验收,开工时间还不确定;原告方:先做更(跟)验收无关的;被告方:有问过土建公司吗?没验收之前进场二次施工是否影响土建的消防验收,昨天我在现场也和王副理讨论过这个问题、傅总,您什么时候方便,我们见面讨论一下开工时间,也可以约上土建方一起讨论;原告方:卫生间,楼梯都可先做啊”。
另查明,2018年11月6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台衡二期装饰装修工程开工通知书”,内容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合同》,现正式通知贵司于2018年11月10日正式开工并以11月10日为开工日计算工期,请贵司接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安排并准时开工”,被告现场代表焦云飞签收了该通知书,签收日期为2018年11月9日。
另查明,日期显示为2018年12月15日的日常工作联系单,主旨为“12月8日业主修正图纸,施工方配合拆改管线及点位”,内容为:“1、2018年12月8日星期六,现场电源管及点位已布设,施工方收到业主方关于摄影室区域的修改,涉及到施工设计、施工现场、资料备料、设计院报备同时修改,用时三日工期。2、总体平面布局设计变更,涉及的施工图大部分需要重新绘制,现场施工进行中,所需施工图尚需等待,预计这部分所需工期约三个星期”。日期显示为2019年3月2日的日常工作联系单,主旨为“3月2日业主变更楼梯地砖型号,施工方配合调整及返工”,内容为:“1、2019年3月2日星期六,现场两侧楼梯的地砖及踢脚线施工半途,施工方接业主方通知需要调整地砖型号,变更材料,涉及到施工设计、施工现场、资料备料、拆除及新材料加工,耗时捌日工期”。
另查明,2018年11月29日,苏州市公安消防局出具苏公消验字(2018)第0967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内容为:“台衡精密测控(昆山)股份有限公司:我局对你单位于2018年11月14日申报的台衡精密测控(昆山)股份有限公司电子衡器、精密在线测量仪器生产项目二期工程(受理凭证文号:苏公消验凭字(2018)第0976号)进行了消防验收。该工程位于昆山市××市镇××号,2#厂房、连廊,地上4层地下1层,建筑高度为22.67米,建筑面积地上为22011.08平方米,地下为527.4平方米,使用功能为:地下1层为水泵房,地方为厂房、中间仓库及办公。生产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建筑耐火等级均为二级。经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等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16),经审查资料及现场检查测试,意见如下:一、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二、建筑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应保证畅通。三、对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定期维修保养,每年应至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应保证每日24小时双方不间断值班,值班人员应具备执业资格。四、该工程若需改建、扩建、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应依法向我局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
另查明,2019年5月20日,被告与昆山好时捷保洁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及安全合约书,合同约定工种及施工特点:窗户、隔墙、吊顶、厨房、卫生间墙地面保洁;工程名称台:衡精密测控(昆山)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地点:周市镇朱家湾路268号;工期自2019年5月20日开工,至2019年5月29日竣工。
另查明,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后书面确认,双方对开竣工时间陈述如下:原告:2018年11月10日开工;竣工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被告:2018年11月10日开工;竣工日期为2019年6月1日,2019年6月1日进场保洁,2019年6月11日原告实际使用。
另查明,2019年10月14日,被告出具声明书一份,内容为:“为配合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总承包(消防施工单位为:昆山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的台衡精密测控(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台衡公司)二期厂房1-3层二次装修(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签订日期:2018年9月28日)消防局部改造工程消防验收的申报,现我司请台衡公司就如下资料进行盖章。我司声明:要求台衡公司所加盖公章的申报资料,仅为配合**及昆山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消防申报的需要,不代表**总承包全部装修工程,及消防改造工程验收已合格,不免除**就总承包的责任和义务;以上所述需要台衡公司盖章的具体资料如下:1、厂房1-3层拒不改造工程《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厂房1-3层局部改造工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3、厂房1-3层局部改造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质量记录》1-25所附表单;4、厂房1-3层局部改造工程《防止(排)系统质量资料》1-19所附表单”。
另查明,2019年4月15日,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苏昆公消审字【2019】第0098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内容为:“台衡精密测控(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你单位于2019年3月29日申报的厂房1-3局部改造工程(受理凭证文号:苏昆公消审凭字【2019】0078号)消防设计图纸(设计单位:淮安市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及相关申请资料收悉(工程概况:该工程位于昆山市××市镇××号,厂房1-3局部改造工程,改造层数为一至三层,改造面积为9525平方米,为电子类厂房,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丙类,建筑的耐火等级为二级)。经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审查,该工程消防设计合格。意见如下:一、同意该工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请按照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资料进行施工。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你单位应当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施工所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你单位自行承担。二、消防控制室设置的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或传输设备),其通信协议应符合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3部分:报警传输网络通信协议》(GB/T26875.3-2011),能够与建筑消防设施联网检测管理平台对接、传输信息。三、施工中应认真落实《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的要求,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且符合市场准入规则的合格产品。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对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六、本意见书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该工程竣工后应向大队申报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另查明,根据被告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显示,竣工验收日期为2019年8月,建设单位即原告、施工单位即被告、设计单位淮安市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加盖了公章。且在建设单位处有如下内容:“我单位已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意见为合格,如有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施工单位处有如下内容:“我单位已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设计审核合格或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并对消防施工质量终生负责,如有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不良信用评估”。
另查明,本案被告提供了一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工程名称:厂房1-3层局部改造工程;建设单位:台衡精密测控(昆山)股份有限公司(该处加盖了原告的印章);填表日期:2019年8月5日。根据该消防验收申报表显示,针对验收情况,原、被告及昆山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均加盖了公章。
再查明,2020年3月17日,被告就“关于台衡二期办公楼消防报验事宜合力推进相关事宜”联系原告,内容为:“1、关于台衡精密测控(昆山)有限公司二期厂房办公室消防施工已完成,相关施工方报验手续正在有序推进,虽然受到疫情影响稍有耽搁,但是也已接近尾声,目前等待业主方的相关文件。2、鉴于政府规定,每个建设项目的消防报验需要以业主为主体,施工方及监理方配合完成,目前相关手续尚缺业主方的特定文件(其中包括:1、三方均需办理的罚款代许可手续;2、房屋鉴定事宜及文件等),以上请业主方(台衡)尽快派人办理,避免耽误后续报验进度为盼”。2020年3月18日,原告就“关于台衡二期办公楼报验事宜”联系被告,内容为:“关于台衡二期办公楼报验事宜,我司说明如下:1、根据合同约定,报建报验的手续是由**公司负责完成的,我司也一直在配合贵司所需的任何资料;2、罚款是贵司的错误导致的结果,应由**承担相应责任;3、基于事项的推进,有需要再补充的资料我司会配合;4、我司一直有专职负责人员与贵司对接,我司并未有所耽误。由于现在消防验收工作复杂,同时涉及很多法律层面,请贵司加快完成。之前已通知贵司我司已经委托周鲁律师协助验收,以后关于验收事宜请通知周律师和我司专责人员,以利验收事宜尽快完成”。2020年3月20日,被告又就“关于台衡二期办公楼消防报验事宜合力推进相关事宜告知函”联系原告,内容为:“台衡精密测控(昆山)股份有限公司据监察大队反馈,我司承建的贵司新建二期装修装饰工程消防罚款之根本原因在于本项目没有施工许可证。根据《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可见,办理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施工单位没有义务也没有资格办理施工许可证。因为施工许可证原因导致消防无法验收从而遭至罚款的责任不在于我方,且该罚款是针对项目第三方,包括业主、施工单位、消防均需各自承担相应的罚款。我司无故遭受罚款实属莫名,贵司无端要求我司承担全部罚款责任,我司实在难以接受。另,根据合同约定,我司负责申请办理相关竣工验收证明、申请本工程相关的政府所需核准文件,我司也在积极履行相关义务,然根据消防法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消防验收事宜应当由建设单位进行申请,施工单位仅是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并将施工资料提交给业主,无提请消防验收之义务。我司珍惜与贵司合作机会,多次与相关机关进行沟通,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终获准代为办理验收手续。经了解,为推进项目验收顺利验收,尚需贵司配合向监察大队缴纳罚款,并办理房屋鉴定手续,如有他项配合事宜,我司会在第一时间与贵司沟通。我司已以最大的诚意积极履行合同,贵司也早已实际使用该项目。合作方能共赢,望贵司理解并配合我司工作”。2020年3月23日,原告方就“关于台衡二期办公楼报验事宜”发函给被告,内容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你司于2020年3月19日致函我司,认为你司承接的我司工程面临的现状是因为我司原因导致的,严重背离事实,也完全违背诚信。我司不是专业的建筑公司,对工程可能涉及到哪些手续及如何办理申报不了解,所以我司在投标文件中才将工程的相关手续的申报、办理由施工企业负责明确包含在工程范围以内,并明确提醒投标企业予以考虑。你司作为具备相应资质、专业的建筑施工单位,对工程从项目申报、施工到验收可能涉及到的所有申报及办理程序均完全清楚,也应完全清
楚未及时办理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你司在投标时未提出任何异议。其后、在我司与你司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中也明确约定由你司负责项目所需的所有行政手续的申报、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只规定了建设单位需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办理消防验收申请,但并没有规定必须是建设单位亲自办理而不能委托施工单位办理。你司理应根据相关的法律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时负责办理好相应手续。我司一直根据《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及你司的要求,配合提供你司所需要的任何资料并及时配合办理包括盖章在内的所有事宜,但贵司盲目自信认为可以凭借其他关系、能力办理好包含消防验收在内的相关手续,才导致现状的产生,对此应由你司承担全部责任。你司应正视现状,尽最大的能力及时处理好相关事宜,如遇到任何阻力应及时与我司沟通协商解决,而不是发函推卸责任,这样完全无助于事情的妥善解决!再请三思而定之!”。2020年3月27日,被告就:“关于台衡二期办公楼消防报验事宜合力推进相关事宜”回函原告,内容为:“台衡精密测控(昆山)股份有限公司:自项目合同签订以来,我司始终尽职尽责,积极办理各项手续、文件。关于项目消防验收事宜,我司多次与贵司交流、沟通,在项目初期,贵司即深知无施工许可证将影响工程消防报验,然贵司始终心存侥幸,未将施工许可证办理事宜提上日程。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行业惯例来看,申领施工许可证一向是以建设单位为主导的,这也是一项基本常识,施工单位绝无权利越俎代庖,我司亦充分提示施工许可证之重要性,恰恰正是贵司的盲目自信才导致如今尴尬局面!本项目与贵司自身利益息息相关,贵司作为业主方,积极参与项目全过程,深入了解各项手续、政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充分行使权利,并非如外部联络函所言全然无知、充分信任我司。现因贵司疏忽遭致罚款,我司亦是受害者。但事已至此,唯有积极面对解决才能将双方损失将至最低。我司已尽最大诚意去解决,望贵司亦同我司共同面对难题。本着有利于事务的推进及解决,本函后附消防验收的计划及预估费用,我司在此过程中也会竭尽全力去推进项目顺利进展。我司始终愿与贵司共同商议验收之具体事宜,随时等候贵司的联络沟通、望贵司搁置争议、积极解决问题。厂房项目是贵我双方诚意合作的结晶,也是贵我双方共同利益之所在,希望贵司能从大局出发,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上述事实由投保须知、开工通知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声明书、邮件、合约书、微信聊天记录、日常工作联络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照片、异动工程结算单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受法律保护。作为合同附件的装修工程投标须知、报价明细表、装修平面图及施工图、安全管理协议、安全告知书及安全承诺书、质保协议均合法有效,且对双方据有约束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本院确认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一、工程实际完工时间;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意见书、竣工验收及竣工备案手续等由谁负责办理。
一、工程实际完工时间
庭审中,双方对开工日期即2018年11月10日无异议。对于施工完毕日期,原告陈述2019年6月30日施工完毕,7月9日开办了使用仪式;被告陈述2019年5月31日全部施工完毕,2019年6月1日进场保洁,最终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实际使用。本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认定如下:首先,根据证据规则,工程施工完毕交付使用的证明责任在本案被告,但被告并未提供明确证据证明双方之间正式的交接手续。被告提供的照片不足以证明原告在2019年6月11日已经实际使用了涉案项目。其次,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被告实际施工完毕的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其正式投入使用时间为2019年7月9日。在被告无确切证据证明其工程交付时间的情况下,本院认可原告陈述,确认工程实际完工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再次,在被告施工过程中,因原告修正图纸及更换材料而导致工期延误,被告也已经告知原告,原告也并未提出异议,故对因原告原因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天数应予扣除,经核算,共计32天。最后,对于工程施工正好赶上农历春节,被告主张春节放假工期是否扣除问题。本院认为,施工日期之所以延期责任并不在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在农历春节之前,故在签订合同时“春节”并不在考虑范围之内。现因开工日期发生变化导致施工周期包含了农历春节,被告主张应扣除放假时间段理由充分,应予考虑,但被告主张的扣除时间过长,本院综合考量全国春节放假日期,酌定扣除7天。综上,涉案工程2018年11月10日开工,2019年6月30日竣工,工期为六个月零10天,扣除非因被告原因耽误的39天,实际施工时间为五个月零一天。双方合同约定的工期为4.5个月(2018年9月27日至2019年2月4日),则被告实际延误时间为63天。
针对原告主张的工期延误违约金。本院认为,首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施工完毕,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次,从双方之间来往邮件可知,被告对工期的延误也有一定责任,故原告依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逾期竣工的违约金即合同总价款的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按照年利率7%计算。经核算,被告应该支付的工期延误违约金为71285元(590万*7%/365天*63天)。
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意见书、竣工验收及竣工备案手续等由谁负责办理。
庭审中,原告认为,根据合同1.3.7约定应该由被告办理上述所有手续。被告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微信聊天记录、报价单,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由原告办理;消防验收意见书、竣工验收及竣工备案手续应由原告办理,被告协助。本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认定如下:首先,双方无论是在招标书还是在正式合同中均约定“含相关行政申报手续”、“本工程相关的政府所需核准文件,由乙方负责申请至验收,并由乙方承担费用”,该条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其次,虽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建设方申领,但该条规定并不能否认双方合同的约定,被告完全可以要求原告提供资料,然后申领施工许可证,从现有证据来看,被告在施工之前或者施工过程中并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实际操作。再次,理论上,办理施工许可证应该在前,正常施工在后。虽然被告在笔录中也提到要房产验收后办理施工许可证,但被告最终并未坚持按照正常流程操作。原告在房产消防验收未通过(2018年11月29日通过)的情况下让被告开始施工(2018年11月10日)固然有错,但被告作为成立十几年的专业建筑企业,如果先行施工对办理施工许可证有影响,完全可以拒绝并将相应后果告诉原告,而被告选择了提前开工,则阻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应后果应由被告承担。最后,无论是从1.3.5、1.3.7条约定还是从付款条件的约定,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竣工验收证明及竣工备案等手续都应由被告办理。综上,本院认为,被告未按约定办理相关手续,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办理相关手续属于合同约定的附随义务,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台衡精密测控(昆山)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新建二期装饰转修工程的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及竣工备案。
二、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衡精密测控(昆山)股份有限公司工期延误违约金71285元。
三、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衡精密测控(昆山)股份有限公司延期交付验收资料违约金(以5900000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从2019年7月6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590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20元,减半收取10710元,保全费5000元,两款合计15710元,由原告负担2116元,被告负担13594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594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当负担的13594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3225019864360000081119461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王建勋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邵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