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3民初7130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8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宝应县。
被告:江苏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昆嘉路379号5号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