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25民初4531号
原告:南阳天合路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城关镇郦都大道6号(县公路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1010814210(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菊荣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财政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国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6日,住郑州市。
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对原告南阳天合路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菊荣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豫1325民初453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书第十页第三行“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原告南阳天合路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原告南阳天合路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冯建晓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柴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