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502民初2968号
原告:本溪市宏伟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北台镇岭下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溪市溪湖区河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及现住址不详。
原告本溪市宏伟吊装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本溪市宏伟吊装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7元,由原告本溪市宏伟吊装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 嵩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