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广泰耐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本溪钢铁(集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502执522号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菏泽广泰耐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MA3C25KQ8G,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鄄城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本溪钢铁(集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0701577718U,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振工路2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菏泽广泰耐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本溪钢铁(集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502民初7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滕 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