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本溪钢铁(集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502执524号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241443582K,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建材路105号。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本溪钢铁(集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0701577718U,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振工路2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本溪钢铁(集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写明案由)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502民初34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滕 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