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恒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1民初80号
原告:***,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志伟(***之子),男,198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告:辽宁恒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镇朝阳街06组06幢01单元7-1号。
法定代表人:王欢。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烜磊,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辽宁恒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王洪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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