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恒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7347号
原告:辽宁恒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欢。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恒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恒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芦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关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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