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恒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康平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23民初1340号
原告:辽宁恒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朝阳街06组06幢01单元7-1号。
法定代表人:王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超,男,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康平县。
被告:康平县教育局,住所地康平县顺山一路康平高中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力宏,辽宁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恒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平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辽宁恒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原告辽宁恒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恒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8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290.5元,由原告负担15,290.5元,应予退还15,290.5元。
审判员  翟迎春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银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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