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辽宁恒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民终67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恒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满族自治县**镇朝阳街06组06幢0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22MA0UF2UH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存存,辽宁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辽宁恒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恒旺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简称中建二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3民初4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理由如下:1.本案遗漏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从案涉合同的签订时间来看,2020年7月1日,***先与恒旺公司签订联营协议书,约定恒旺公司将其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所包含的所有工程内容全部交由***施工,而同年8月,恒旺公司才与中建二局签订六份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恒旺公司在本案一、二审审理中均陈述系中建二局先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则***与恒旺公司之间究竟是何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借用恒旺公司的资质进行实际施工的行为?2.恒旺公司与中建二局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约定:***作为分包人项目经理全权代表分包人行使职权,分包人承担其项目经理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合同附件即***出具的分包人施工队长(现场负责人)保证书也明确记载,***作为分包人的授权委托人,承诺对因本人原因发生的欠相关方(不限于劳务工资)各项款项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则***将部分案涉工程再次发包给***的行为系代表恒旺公司的职务行为还是作为实际承包人的个人行为?本案发回重审后,应依法追加***为本案当事人,进一步查清***与中建二局和恒旺公司之间实际为何种法律关系,并应根据查明的事实引导当事人依法明确对各方主体的诉讼请求,确定各方主体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3民初41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薛 辉 审判员 刘 畅 审判员 任 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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