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恒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库县和平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24民初2977号 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某某政府,住所地法库县和平乡和平村。 负责人:**,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00元,减半收取计16200元,由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