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龙盛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10058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龙盛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永安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13998192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开阳路与陶然路交汇处东200米路***西园沿街商铺19号楼1层1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6904266X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龙盛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龙盛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1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1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或回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4070元,由申请人山东龙盛农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超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