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延执字第1307号
申请执行人南平绿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德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南平市绿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福建省南平市德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4042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德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404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