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泰执字第28号
申请执行人南平绿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梅峰路98号富民广场A幢5层508室。组织机构代码证:7775295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福太生态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宁县大龙乡显口村余家地1层。组织机构代码证:6719097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平绿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福太生态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民初字第651号民事调解书,向泰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本金200000元、违约金45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9日、2015年1月22日、2015年2月6日、2015年2月13日、2015年5月8日、2015年6月26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除扣划其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银行存款53000元外,未发现其他银行大额存款情况。本院亦查封被执行人的厂房等资产,但其处置需一定的时间及程序。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福建福太生态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平绿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泰宁县人民法院(2014)泰民初字第6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南平绿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工程款本金200000元、违约金45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