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03民初424号
原告:河南汇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常村镇王村铺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正百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梨园转盘南1公里梨园社区居民委员会院内北办公楼2楼西半层。
法定代表人: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大康县。
被告:***,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
原告河南汇邦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正百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河南汇邦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汇邦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05元,由原告河南汇邦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连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