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2民初689号
原告:河南大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郑港七路与郑港四街交汇处锦荣悦汇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96691757E。
法定代表人:张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正百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许昌市梨园转盘南1公里梨园社区居民委员会院内北办公楼**西半层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MA3XBND679。
法定代表人:张爱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大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正百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河南大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大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朝辉
二〇二〇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范一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