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百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建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正百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4168号
原告:郑州市建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博学路正商学府广场B座13楼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71350251E。
法定代表人:王晓彬,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霞,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正百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梨园转盘南1公里梨园社区居民委员会院内北办公楼2楼西半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MA3XBND679。
法定代表人:张爱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郑州市建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正百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郑州市建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冰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吴润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