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3执57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汇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常村镇王村铺村。
法定代表人:苏保生。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
被执行人:河南正百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梨园转盘南1公里梨园社区居民委员会院内北办公楼**西半层。
法定代表人:张爱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1)豫1003民特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正百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15125.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周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