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旺旺飞龙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开江县旺旺飞龙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7民终15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县旺旺飞龙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县新宁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县。
上诉人**县旺旺飞龙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县人民法院(2016)川1723民初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县旺旺飞龙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县旺旺飞龙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县旺旺飞龙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县旺旺飞龙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