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723执2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被执行人开江县旺旺飞龙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23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8476元,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由申请执行人***自愿收取6000元,对***的剩余债权自愿放弃,本院已对***存款进行了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淙城中街支行的存款人民币2476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