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旺旺飞龙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开江县旺旺飞龙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723执2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被执行人开江县旺旺飞龙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23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8476元,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由申请执行人***自愿收取6000元,对***的剩余债权自愿放弃,本院已对***存款进行了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淙城中街支行的存款人民币2476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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