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凯拓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凯拓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青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113执异60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南京凯拓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0707448222,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云南青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746641484,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凯拓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拓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青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凯拓公司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追加青良公司抽逃注册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凯拓公司提出申请称,在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3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青良公司的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青良公司股东***、**应在各自抽逃注册资本范围内向申请人承担给付欠款的责任,故请求法院追加上述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
凯拓公司向本院提交了青良公司相关的验资报告并申请法院调取了青良公司相应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由此作为证明青良公司股东抽逃注册资本的依据。
经审查查明,原告凯拓公司与被告青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13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凯拓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2019)苏0113执310号执行裁定载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遂裁定:终结本院(2018)苏0113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青良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18日,注册资本200万元,股东为***、**,分别出资120万元、80万元。***、**在2011年5月18日按各自出资比例出资200万元后,于次日分将200万元转入***个人银行账户。上述转入***银行账户的款项,***再未转回青良公司账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作为公司独立财产,具有为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承担信用保证的作用,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亦不得有抽逃出资的行为,否则依法必须承担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青良公司的股东,在验资结束后,青良公司即将注册资本200万元转出汇入***银行账户。从形式证据审查,足以认定***的抽逃出资行为。**作为股东,完成了其全部出资义务,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抽逃或参与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故对申请人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青良公司在股东出资后即被抽逃注册资金,以致不能偿还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应当在抽逃的出资范围内对青良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公民身份号码)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120万元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凯拓公司承担责任;
二、驳回申请人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杨军
审判员王波
审判员*建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